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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连政规发 [2023]1 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 [2023] 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出台如下政策措施:

一、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资料图】

1、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充分使用公积金购买我县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自2023 年3月17日起,职工及其共有产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至2023 年 12月31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和程序不变。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 12月31日止,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双缴存职工家庭由60万元上调至72万元,单缴存职工由 30万元上调至 36 万元)、原人才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贷款最高额度进行上浮。

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 万元,借款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 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借款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90万元。

3、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8%时可开展“商转公”业务,在个贷率达到 90%时实行轮候办理,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在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不足时可开展融资业务。

二、调整优化贷款政策

4、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于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执行20%,房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20个基点;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执行30%。鼓励银行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具体首付比例和实际利率。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调整长效机制,按季评估区域房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利率下限,“因城施策”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室、车位,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5、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对国有、民营及不同规模的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以企业管理水平和开发项目前景为基础发掘信贷资源,广泛开展银行和房企的对接活动,推动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有效增加。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和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2022年11月11日起的半年内到期的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允许超出原规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增加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企业与承建方以借款形式签订《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承建方申请银行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续建支出。

三、阶段性缓交部分政府基金费用

6、调整经营性用地竞买出让金缴纳条件。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20%缴纳,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

7、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至2023年 6月30日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

8、阶段性下调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水土保持费。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至2023年6月30日应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下调20%。

9、延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对于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从办理施工许可证放宽至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服务

10、进一步精简商品房价格备案程序。按照“流程最简、时限最短”原则,减少备案申报材料,精简价格备案程序,压缩备案办理时限,实行备案信用承诺制,强化备案事后监管。对常规楼盘采取“即报即备”的方式,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

11、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除依照规定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外,银行保函、商业保函(担保机构、保险等)可以置换最高不超过30%的滚存结余监管资金额度,合理释放一定量监管额度内资金,企业用于项目运营。

12、推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网签合同“不见面”备案制度。下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通联网端口直接办理,政企银各部门互认,实行“不见面”审批,提高效率。

13、扩大存量房本行内“带押过户”金融主体范围,引导国有资本提供跨行“带押过户”服务。推广存量房本行内“带押过户”,其金融主体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引导国有资本提供跨行“带押过户”,避免当事人“过桥贷”高息损失和防范各种交易风险。

14、阶段性购买商品住房即享迁户入学待遇。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凡购买我县新建商品住房的,不论项目是否交付,一律享受有证(不动产权证)同等待遇,可以按照户籍和招生有关规定申请户籍迁移和2023年秋季入学报名。具体参照《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的方案》( 东政办发 (2022) 14号)及《东海县房地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方案实施细则》(东房发展办 [2022] 4号)办理。

15、强化问题楼盘处置。继续推进县领导包案化解与牵头处置单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成效奖惩和容错纠错激励机制,大力化解历史遗留的问题楼盘,促进商品房放心消费。

特此通知。

东海县房地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来源|东海县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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