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女孩妊娠怀孕,医疗机构将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报告,这是淮安市最近公布的一项举措。为何该类案件要强制报告?是否有法律依据?监护人意愿在其中起到多大作用?今日(3月29日),记者采访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专家,就该规定进行解读。

根据现代快报消息,淮安市检察院联合淮安市卫健委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当未满14周岁女孩登记入院后,如果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红色预警,提醒接诊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报告,同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

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钰介绍,未满14周岁女孩怀孕,这种事实本身应当受到法律责难。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的女孩属于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怀孕不仅仅伤害女孩的身体,且可能存在女孩遭受性侵、被迫卖淫等犯罪行为,涉及犯罪的可能性极大,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强制报告制度。


【资料图】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表示,淮安市此项规定是对强制报告制度实践上的有益探索,明确了管理部门,使各专业系统有明确的流程,并细化了具体的报告场景,值得推广。

她认为,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不同专业环境,如医院、学校、社区等,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识别因素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有不同专业特点的强制报告体系。作为主体责任部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来建立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内部流程,明确强制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只有这样,强制报告制度才能够在实践当中得以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减轻报告责任主体的顾虑。

据报道,截至目前,该强制报告平台已收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9件、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4条,相关线索正在办理中。

■追问1

如何界定“未满14周岁怀孕”的法律性质?

刘钰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第二款明确,不满14周岁的是幼女,而一旦怀孕,就可能遭受了性侵、强奸等身心伤害。怀孕是身心受到伤害的实证。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的幼女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幼女实施的性行为法律上描述为‘奸淫’,这也是法律对幼女的优先保护,因为她们没有性行为同意能力,不能对她们实施性行为。一旦对幼女实施性行为,就是奸淫,明知是幼女还奸淫的,一律犯罪。”她表示。

幼女怀孕,自身对身体的变化可能不清楚,另一方面比较隐蔽,一般人难以注意到,而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幼女就医过程中可能发现,应当依法报告。即便最终不构成犯罪,也不妨碍前期进行强制报告。

■追问2

该类事件为何要“强制报告”?法律和现实依据是什么?

张雪梅介绍,很多国家都有强制报告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规定了这一制度。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刘钰告诉记者,现实中存在14岁以下孩子遭受性侵后没有报案的情况。实施侵害方既可能是监护人,也可能是其他亲属、学校老师、朋友等,这种侵害很难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通过就医才会被发现,甚至还有女孩直到生产才被发现的案例。在此背景下,医生几乎是唯一能直接接触孩子身体、做出诊断的关键角色。

在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监护侵害以及遭受性侵案件的长期跟踪中,张雪梅发现,类似事件的显著特点是,案件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有的案件受害人数多,因事发隐蔽,孩子年龄小,不去报警,过去也没有强制报告制度,导致案件长期不能浮出水面。在对强制报告的识别上,大众有时也不知道何种情况该报,由此可能造成相关主要证据遗失,让后续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淮安市的做法,实际上是搭建了迅速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的信息渠道,有了这个渠道,我们才能发现问题,给孩子更有效的保护。这也不仅仅是对某一个患儿的保护,更是制止犯罪的延续,为更多孩子提供保护。”张雪梅说。

■追问3

监护人意愿会影响立案吗?会否出现回避正规医院就医现象?

该新闻发布后,既有网友为其点赞,也有网友提出担忧:如部分父母不愿意孩子被性侵的事件上升为法律案件,或许会选择回避正规医院,带孩子去黑诊所就诊,增加孩子的健康风险。

“存在有的父母担心所谓的名誉问题,但越来越多的父母还是选择拼死反抗的。我觉得社会应该弘扬正气,隐忍是对强奸犯的纵容和包庇,不及时惩罚,还会侵害下一个,正确的做法就是报警。”刘钰说。

张雪梅则表示,在法律层面,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有初步证据的要进行立案,展开侦查,这是不以被害人意愿为决定因素的,这就是作为国家侦查机关打击和制止刑事犯罪的职责所在,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所在。换言之,强制报告制度不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志为转移。

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因此父母是有强制报告责任的。

对于是否会出现回避正规医院就医的情况,张雪梅表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社会组织等都具有强制报告责任,如果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不报告,要接受处罚。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樊一婧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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