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资料图)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

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 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

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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